10.3969/j.issn.1007-9092.2006.03.024
论死缓的正确适用
死缓的适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综合的价值判断,其含义,从反面说,排除作为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或降低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正面说,根据死刑特殊预防的目的,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人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进行价值上大小的衡量,裁定是否变更.死缓核准程序,一直以来存在着异化现象,应该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相同的核准程序.
死缓、死刑、死刑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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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05YB59
2006-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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