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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92.2001.01.014

人大监督不到位的主要根源探析

引用
@@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就其监督对象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二是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四是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就其监督内容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即立法监督.二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为进行监督,即执行监督.

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执行监督、政府、行政法规、立法监督、监督内容、监督对象、法律规定、行为

D92;D6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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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1007-9092

33-1010/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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