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042.2013.04.004
唐代太常音声人赋役制度研究
“太常音声人”的称谓始自唐代,原与北魏至隋朝的乐户差别不大.唐代的律法规定,太常音声人可以“婚同百姓”,“老免、进丁、受田”都“一同民例”.在社会地位上,太常音声人的地位稍高于乐户,与百姓无异.因此,太常音声人除承担乐舞方面的“色役”,还承担“一同民例”的赋役.唐代的行政法令不止一次赦免了音声人的杂徭,而且太常音声人的家人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707-842)不用承担杂徭,这容易产生太常音声人由于向宫廷提供乐舞服务而不用缴纳全部税收的误解.将音声人承担的乐舞赋役和经济赋役对比研究,便于把握音声人“上番设乐”的性质,也便于从整体上把握音声人承担双重赋役的意义.
太常音声人、赋役、杂徭、乐户、艺术经济、制度经济学
J609.2(音乐理论)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中国音乐经济发展史研究"编号09YJC760051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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