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90X.2011.06.011
对船舶物权强制登记的探讨——兼谈船舶登记与保险承保的关系
船舶物权到底是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下称船舶物权转移)是否需要强制登记,理论界、实务界认识不一,笔者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对船舶物权是动产物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揭示了船舶物权转移的公示形式是“交付”,它的登记不是强制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的“渔船保险条款”规定了渔船登记是保险人承保船舶险的要件,笔者通过对船舶登记性质的证成,阐述了船舶适航才是船舶保险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手段的国籍登记[1],还是对船舶物权确认的所有权登记,均不是保险承保的要件.
船舶物权、转移、登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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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6.403(中国农业经济)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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