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3-6664.2015.12.026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以“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为例

引用
缘起:结果相反的两审裁定 案件所涉仲裁协议及其争议照例并不复杂: ·鲁琴(香港)有限公司(原告)与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 ·合同约定“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裁判方法、仲裁地、香港、租船合同、原告、合同约定、海事法院、国际仲裁、船务代理、被告、管辖权、中心、英国、外运、上海、签订、起诉、航次

D99;D92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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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

1673-6664

11-5518/U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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