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664.2015.12.026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以“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为例
缘起:结果相反的两审裁定
案件所涉仲裁协议及其争议照例并不复杂:
·鲁琴(香港)有限公司(原告)与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
·合同约定“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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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2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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