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问题

引用
@@ 近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保护合同当事人诉权的诉讼时效,还能适用《海商法》第三章时效吗?有的还认为涉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法》和交通部规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都没有提到共同海损,业务实践中船东或承运人也没有宣布共同海损,《海商法》共同海损的规定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沿海货物运输、共同海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运输过程、运输规则、业务实践、诉讼时效、船舶碰撞、交通部、合同法、承运人、咨询、中国、诉权、水路、国内

D02;U69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远洋航务

1673-6664

11-5518/U

2007,(1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