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评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存在双重结构:一重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义务主体搭建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包括权利行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机制,这一机制应当符合便捷性的要求;另一重是对保障机制的保障和兜底,以有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等为救济主体,在保障机制失灵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救济.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避免过度加重信息处理者成本之间的平衡,第 50 条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赋予其特殊情形下的拒绝权以豁免此种义务.权利行使保障机制需要从请求受理机制、身份核查机制、请求处理机制和衔接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构建与完善.
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司法救济、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豁免
D913;D082;R473.7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CFX065
2024-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