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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理论和实践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索赔应否支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责任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对于"知假买假"者,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规制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回答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消费者与"知假买假"者的关系等理论争议问题;在实践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基础上,规制恶意高额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完善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违法索赔

D923.1;R95;F293.35

2024-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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