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引用
《刑法》第 205 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刑法》第205 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 205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第 205 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只能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侵犯风险,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直接援引第 205 条第 3 款法律拟制规定不具备正当性.从规范目的与体系解释出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应当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当现有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虚开行为的充分评价时,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删除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法律拟制、体系解释

D924.11;F283;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5

2024-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59-7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

2096-322X

10-1459/D

2024,(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