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刑法》第 205 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刑法》第205 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 205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第 205 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只能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侵犯风险,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直接援引第 205 条第 3 款法律拟制规定不具备正当性.从规范目的与体系解释出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应当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当现有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虚开行为的充分评价时,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删除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法律拟制、体系解释
D924.11;F283;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5
2024-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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