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对网络帮助行为而言,本罪规制所有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则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二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其他罪名.网络支付结算不属于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根据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认识程度分别定罪处罚.网络支付帮助中,存在多层转账时,犯罪数额的认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待证对象特别庞大时可适用整体性认定规则,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利.
支付结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数额、网络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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