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
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是说裁判文书是一种对话,裁判文书具有对话的性质.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旨在从对话的角度看待裁判文书.对话是一种更重视裁判文书受众的说理.裁判文书对话性包含三个维度:对话的对象,对话的方式,对话的内容.加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抓手;加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对于更好发挥裁判文书的三种功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有效回应社会情势,具有重要作用.实现裁判文书的对话性要求:一方面,裁判文书应当清晰、一致、有根据、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法官要有同理心、对话应符合常理常情.实现裁判文书对话性需要四个制度条件,并需要法官具有人文关怀立场.
裁判文书、对话性、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质量、针对性说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姜启波所长和杨奕博士邀请笔者线上参加9月30日的加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研究暨全国法院度应用法学服务司法实践研讨会,非常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威智同学帮助笔者收集研究资料并帮助补充、调整脚注,非常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孙海波副教授慷慨提供有关研究资料,当然,文责自负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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