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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与适用违约金条款探析——以《民法典》第566条为视角

引用
《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涉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失范围的界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同时需要考虑守约方是否符合损益相抵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在约定有违约金情形下,需要考量实际违约情形是否符合援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条件.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和判断,包括守约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选择权,如何行使选择权,何种情形下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本文以实际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并对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以及违约方相关抗辩事由作出分析.

合同解除;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选择权;司法审查与判断

D923.6;F832.5;G647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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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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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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