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存在局限性.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语境下,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呼声日益高涨.个人破产制度入法,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是与《企业破产法》合并立法还是单独立法;如果合并立法,具体立法模式又当如何.从制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存在差异,但也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总体而言共性大于个性.从域外分析,破产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多数采取的是合并立法模式.从现实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现实必要性、迫切性,必须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契机,赋予个人破产能力.具体立法模式上,宜将个人破产专属规则融入破产法各章节之中,不必单独设置个人破产专章.
个人破产;立法模式;制度分析;域外分析;现实分析
2021-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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