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诉讼程序特别论
由于环境侵害案件的技术性、交互性、扩散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环境司法专门化予以应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内涵包括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和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倡导各级法院设立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合议庭或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而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则提倡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应当适用环境资源诉讼特别程序法.当前,我国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已逐渐形成规模,但是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则表现为:理论基础薄弱,理念分歧较大,顶层推进缓慢,地方实践多样.我国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的构建路径应当以"社会诉讼观理论"和"现代型诉讼理论"为理论指引,以"证明责任减轻、责任承担、司法参与、程序衔接"为制度构建,以制定我国《环境侵害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立法目的.
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侵害诉讼、特别程序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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