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
目前,我国对让与担保尚无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类推适用现有的制度是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之一.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在理论基础、基本结构、规范目的方面有高度的一致性,具有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基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股权代持规范的基本逻辑,让与担保基础关系的合法有效是前提,区分权利受让人与权利移转人内外关系是关键,限制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的支配是目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一般性限制在于不得随意处分,其目的性限制在于仅能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利受让人违反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权利移转人享有追及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必要时可以追究权利受让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让与担保、权利受让人、名义所有权、完全优先受偿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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