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机制——联邦治安法官及破产法法官的遴选
一、介绍
大多数美国人是通过治安法官和破产法法官与联邦法院打交道的.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的授权,[1]美国治安法官和破产法法官负责审判大量的案件.一届任期14年、可连任的破产法法官初审时要审判几乎所有的破产类案件和诉讼.而一届任期8年、可连任的治安法官则要负责大范围的刑事和民事问题——从设定保释金数额到签订和解协议再到听证请求,经诉讼当事人同意甚至可以处理联邦民事案件.治安法官和破产法法官所承担的待处理及被分配案件下的责任超过了联邦宪法第3条[2]所加于他们的责任.总体而言,与795位现役联邦基层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相比,现任治安法官和破产法法官的人数为925名.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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