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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治理规则之司法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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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与裁判要旨案例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陆卫民;审判员徐菁;人民陪审员邹召龙.原告系淘宝网(www.taobao.com)的经营者,被告系宠物食品的平台销售商家,于2015年1月在淘宝网上开始经营,以销售宠物食品为主.后经鉴定,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中掺假,所涉商品为假货.原告以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中“商家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之约定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5万元;被告连续一周在《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除中缝之外的显著位置、在新浪网等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赔偿本次诉讼的律师费2万元.上海市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18-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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