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4931.2004.03.022

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

引用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往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2条和第49条,认为只要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不能得到损害赔偿.但对于患者来说,这样处理往往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下,也能造成医疗损害.究其原因,是因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偏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只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应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为此,笔者认为,对过错的判定应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参照、运用主观标准.

医疗纠纷、医疗卫生管理、注意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规、护理规范、部门规章、诊疗、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医务工作者、主观标准、医疗损害、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判断标准、客观标准、过错、运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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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3;DF36(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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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业

1006-4931

50-105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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