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26/j.issn.1001-8565.2020.07.11
健康医疗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审查体系构建
从我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等政策环境进行分析,认为发展大数据必定需要应用人工智能,但当前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风险突出且法规滞后.结合我国当前不同伦理委员会组织类别及特点,根据机构伦理审查法律效力有限、区域伦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第三方伦理设立和运行动力不足等情形,提出机构伦理与公共卫生伦理审查相结合的做法,由机构伦理审查数据脱敏和入库授权,公共卫生伦理从顶层设计层面审查人工智能的应用目的、利弊和适用环境等,其中区域伦理组织应在政府授权与公众参与的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与此同时,还应完善治理环境建设,提出营造法治环境、尊重社会文化、预设应急处置制度等建议.
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体系、区域伦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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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一般理论)
2020-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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