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年八月四日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监督、管理局、细则、教育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工作、重新修订、中心管理、暂行规定、药师培训、药师管理、国家、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教育学、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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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95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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