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994.2007.01.032
当前”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述要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均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对土地以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理由与条件加以规定.尽管这两条宪法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显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而形成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由此引发出一个中国法学界日趋关心的话题:既然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私权克减的理由,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什么?公共利益的行政法意义是什么?如何避免、克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非法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呢?由于宪法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说明,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利益”问题,已经和必将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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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12.3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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