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351.2021.02.015
民法典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性质再探析 ——兼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并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实现结果.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合理制度架构应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并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权属构建并不十分清晰,《民法典》通过后,相关的争议并没有完全消除.在日后的法律修正中,应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从而助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顺利推进.
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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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河北省法学会一般课题"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的法治路径"HBF〔2021〕B008
2021-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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