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5/j.issn.1006-0863.2023.02.03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逻辑演进与制度完善
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申明依申请公开不收费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重新界定为信息处理费,以此取代了修订前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伊始的收费,到后来的停征,再到现在的信息处理费,体现了收费机制在不同时期的逻辑演进及其不同定位.现行收费机制不再坚持过去"最低限度的成本补偿"定位,转而采取带有特定导向的经济性诱导定位,意在调节、规范申请行为.新的定位需要完善的制度配套来承载,也需要不断经历实践检验.从目前实践状况来看,现行收费机制正面临整体使用率偏低、未能充分降低公开处理成本、吸纳申请人异议的程序接口有限、收费情况内容要素较为简单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其制度预设效果,需要明确信息处理费的收取规则、设置预收费通知环节、健全申请人异议通道以及逐步丰富收费情况内容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最低限度的成本补偿、信息处理费、非正常申请行为
D035(国家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23-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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