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5/j.issn.1006-0863.2022.06.13
基于特性契合考察的PPP项目合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构 ——以争议评审机制为例
将行政诉讼作为解决PPP项目合同争议主要途径不利于PPP的长远发展,而仲裁被排除于大量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途径之列后,需要再次探寻PPP项目合同争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从国内外实践探索来看,当前可供政府与社会资本方选择的非诉解决途径包括友好协商、调解、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以及争议评审机制.此类机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抗性更低,且与PPP的诸多特性相契合.经横向对比,争议评审机制与PPP的特性契合度更高,可将其作为我国主要的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建议中央政府围绕争议评审机制修订PPP条例的争议解决条款、重新制定项目合同指南并建立争议评审专家库.建议地方政府在具体PPP项目中明确争议评审规则,对委员会候选专家进行政治审查,签订委员会成员协议,并将该机制作为行使行政优益权解决合同争议的前置程序.
PPP项目合同争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争议评审机制
D035(国家理论)
2022-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