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5/j.issn.1006-0863.2021.02.07
社会治理视阈下社会组织四类行为的特征、转化和政策建议
实践中,并非所有社会组织的行为都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作用,有的甚至相反.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有四类,其中只有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才对社会治理产生明确的积极作用,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则在有效监督下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他两种抗争类行为则可能产生消极阻碍的影响.不同行为类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建议现有制度按照社会组织的行为类型做分类管理,视具体情形采用支持、监管、控制和转化等政策手段,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
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作用类型、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D035(国家理论)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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