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735/j.issn.1006-0863.2018.10.06
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调解:适用瓶颈与解决路径
行政调解是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经历运动式发展与逐渐法治化发展的阶段.目前仍然存在行政调解法律属性不清、行政调解的主体不明确、对行政调解范围理解存在差异、行政调解程序缺位、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模糊等问题.为了使行政调解发挥作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的实效性,应该明确行政调解主体不能局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须有授权才可调解,应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调解自愿的原则,明确法院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书应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
D035(国家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17@ZH014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3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