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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2/j.issn.1006-0863.2017.05.21

雾霾应急法律机制的定位更新与制度矫正

引用
应急处理业已成为雾霾防治的重要手段.但囿于对雾霾兼具“污染”与“灾害”的复合属性认识不足,行政机关未将雾霾应急定位于“自然灾害应急”而采“污染事件应急”的立场,混淆了制度定位并影响了政府规制的法律体系选择.除带来合法性质疑外,更造成政府规制的科学性危机:雾霾横向传输与应急纵向管理的冲突,制度设计的非科学性成为“制度致灾因子”.因此应将雾霾应急处理定位于“自然灾害应急”,通过区分常态法律与非常态法律实现政府规制措施适法性的矫正;通过“救灾义务国家化”、“减灾义务社会化”实现权贵重心的调适;构造“商谈+命令”的复合决策模型以应对区域性雾霾;调整灾害应对信息结构以实现科学化改造.

雾霾灾害、非常法律、应急管理科学化、灾害信息结构

D035(国家理论)

四川省教育厅环境资源法学创新团队研究成果;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JBK1607047

2017-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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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863

11-1145/D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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