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16.10.12
我国公共治理视野下“公众”的法律定位评析
公众是我国公共治理秩序的基本构成因子,但其主体功能在现行公共治理制度下停留于抽象规定的状态,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形成的辅助参与人.现行立法对公众的主体定位,体现出抽象的公众难以在特定公共事务中转化为具体个人而获取主体地位,且转换过程受公权意志的过滤.公众的主体性在具体法律关系上难以成立的原因在于:公众定义的内部混乱与外部边界不清,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在国家强制之外形构社会强制机制,且实施过程坚持效果和效率为二元导向,应当采用排除法+类型化方法定位公众,构建私人实施、社会声誉、救济利益共享机制,方可确保公众的主体性.
公共治理、公众、依法治国
D035(国家理论)
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优秀青年项目“我国生态红线制度的实施机制研究”15B239
2016-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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