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13.07.20
国家能力、公民组织与当代中国的环境信访——基于2003-2010年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当代中国公民的环境信访规模在存在着省际差异,在环境污染、人口基数这些常识性解释之外,本文认为环境信访规模可以从国家环境法制执行能力和社会团体发展规模的因素得到解释,而且解释因素对环境来信上访和实际走访这两类不同的环境信访的影响逻辑也不尽相同.因果关系表现为环境污染案件行政处罚力度越大,公民实际走访式上访规模越小.社会团体发展规模虽然不能舒缓公民的走访行动,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解公民来信式环境抱怨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强化国家环境法制执行的基础性权能,并依法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动公民社会组织的环境管理参与建设,是实践中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环境管理秩序和稳定的关键行动选择.
环境信访、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社会团体
D632.8(国家行政管理)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资助;系厦门大学基础创新科研基金项目"巨变时代的社会抗议与政府治理转型建设"201222G005
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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