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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双重标准的思考

引用
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难以把握的内容.本文提出,应当区分并适用不同的标准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一是"服务型行政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可以公开的"问题;其二是"司法审查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应当公开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形确定并正确运用相应的判断标准,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正确裁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公开、服务性行政标准、司法审查标准

D922.1(中国法律)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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