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2/j.issn.1006-0863.2008.06.006
论行政裁量之控制与行政人格的建构
新型社会关系和事务的剧增以及规则本身的空缺结构赋予了行政裁量以合法地位,这一合法地位是以行政人员之专业自主性为基础的.然而,现实中,对行政裁量采取的是制度性定义,进而对行政人员自由裁量之控制遵循严格的法制主义路径,这一路径背后隐含着"人性恶"的幽暗意识,存在逻辑上不能自洽的缺陷.行政裁量任意之控制的切实路径是在确保规则之必要的前提下,通过道德的制度化和制度的道德化即"德制"的建构,充分激发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特性,促成行政人员健康人格的形成.
行政裁量、行政人格、规则
O630(高分子化学(高聚物))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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