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370(z).2014.05.006
国税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br> 要点<br> 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政策、实际利润、汇算清缴、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征税范围、优惠政策、优惠税率、统一计算、管理方式、公告、小型、税务、税款、国家、查账
F81;F8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