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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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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规定》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新闻发布会、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账号、服务资质、暂行规定、新闻网站、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单位、办公室、国家、标识

TP3;TN9

201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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