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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证人拒绝作证权探究——由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引发的思考

引用
@@ 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一)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是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征得证人同意,如果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则不仅要征得证人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

法治视野、证人拒绝作证权、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控辩平等、辩护律师、近亲属、被害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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