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6.007
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 ——以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为背景
近期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司法解释的密集出台凸显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贯彻有组织犯罪的严厉惩处、"打早打小"和积极预防的刑事政策,需要补充和修改刑法使之转化为刑法的具体规定.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实现与即将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相衔接的必然要求.惩治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从重处罚原则、处罚早期化原则和剥夺物质条件原则.现行刑法关于惩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采用的是以特殊组织结构范式与行为集合范式相结合的混合范式,应当尽快向特殊组织结构范式转变,补充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资助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罪;增加没收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财产的规定.在刑法典对惩治有组织犯罪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具体的规定,统分结合,代表着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方向.
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特殊组织结构范式;积极预防;刑法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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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21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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