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5.007
抽象危险犯:理论解构与教义限缩
传统危险犯二分法下的抽象危险犯概念及其司法认定逻辑,不仅无法有效指导相关犯罪的解释与适用,反而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准确合理定罪量刑的理论障碍.事实上,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存在一种需要司法上具体判断有无行为危险性的独立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准抽象危险犯既包括原本被划归为具体危险犯的"足以"型犯罪,也包括原本被视为抽象危险犯的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质上暗含行为危险性之不法内涵的犯罪.根据相关犯罪立法是否明确规定"足以"致生危害之类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其保护的是真正的还是假象的集体法益,可以为我们准确识别准抽象危险犯提供可靠的教义学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准抽象危险犯的司法认定逻辑对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抽象危险性进行实质解释和判断,有助于实现相关危险行为刑罚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行为危险性;假象的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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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阈下中国刑法私法化问题研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路犯罪预备行为制裁体系完善研究"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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