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2.004
行刑共治下的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法变迁与司法适用
囿于信息披露犯罪的治理困境,尤其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施行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进行重大修订.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规制机制决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乃是作为现代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因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信息,只应是与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而对此类信息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要故意实施严重的信息披露不法行为,即有论之以该罪的可能.唯有加大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和刑事不法成本,才能切实发挥刑法的保障法作用,实现信息披露犯罪的科学行刑共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行刑共治;法益本质;构成要件;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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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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