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2.003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立法发展和辐射影响
我国从1990年起逐步建立起打击洗钱犯罪的罪名体系.后来,鉴于洗钱在我国日趋严峻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我国面临力争融入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框架的国内外压力,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着重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两次扩张完善.这可以概括为"从无到有""单独设罪"和"修正完善"的发展历程.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若干基本问题予以第三次重大修订.其中,将自洗钱入罪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其立法修正的考量点在于,落实中央在2017年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并且以我国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反洗钱通行标准为参照要求,完成国际反洗钱组织对我国进行第四轮互评估后的后续整改任务.此次与时俱进的修订将会在立法层面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彻底摆脱国际反洗钱组织在自洗钱评估问题上的质疑,在理论上拓展了传统赃物罪的研究视角.与此同时,此次修订为洗钱罪司法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也需要进行检视.
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传统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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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2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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