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1.001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衔接中的多数问题已取得共识,但仍有些问题尚存争议.为保证"两法"顺利衔接,有必要明确以下争议问题.我国监察法确立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证据制度.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应办理立案手续,但监察机关应区分涉嫌职务违法的立案与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的拘留和特殊的拘留这两种拘留,检察机关对已留置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特殊的拘留.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两种退查模式:一种是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退查,采取"人案一体、人随案走";另一种是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退查,采取"人案暂时分离、案退人不退".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的把握要依法依规、审慎准确、规范周到,注重效果.
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衔接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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