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绿色化”背景下生态法益独立性的批判性考察
刑法立法”绿色化”确立了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关于生态法益的独立性,主要存在独立于”人类法益”和独立于”个人法益”这两种主张.前者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颠覆了人本主义法益观.后者基于法益二元论的立场,动摇了个人主义法益观.个人法益是人本法益的核心意涵,脱离了个人法益的集体法益存在异化之风险.应立足于缓和的法益一元论的立场,对生态法益独立性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其作为保护个人法益之中介法益的地位.只有以个人法益限定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边界,才能实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在生态风险预防领域的有效协作.
生态法益、环境犯罪、累积犯、法益二元论、缓和的法益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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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法治语境下的轻罪出罪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F008
2021-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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