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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

引用
庭审中证据调查的方式、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庭审的效率和效果,设计庭审证据调查安排的最优流程是提升控、辩、审三方诉讼技能,推动和完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举措.庭审中证据调查安排是审判中程序性事项,应由法官享有最终确认和终局决定权,其原则上应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完成,因而需完善辩护人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工作安排等配套措施从而保证庭审证据的调查安排如期完成.在举证方顺序安排方面应当遵循程序发动者先于程序被动接受者,刑事程序先于附带民事程序的原则,同时不应忽视被害人的举证权.此外,在证据出示顺序的安排中应注意逻辑合理性.在证据出示方式中,“一证一举”“一组一举”“一案一举”各有利弊,因此在实战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战术”,并对庭前程序、被告方意见以及法官心证形成等因素进行考虑,同时还应当科学适用摘要式举证与详尽式举证两种不同举证方式.

庭审证据、庭审实质化、证据调查安排

3

D925.2;B81-06;B03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12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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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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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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