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我国现有的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企业犯罪处罚制度,以及“相对不起诉+绝对起诉”的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追责体系上的缺陷,我国需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现有的企业刑事责任范围过于狭隘,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应该从企业领导的错误决策转向企业组织体本身的缺陷.组织体责任论为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前提,并指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方向.我国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应该坚持平等原则和犯罪预防原则;应该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并报省级检察机关核准,但无须法院的裁判;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犯罪,不宜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那样限缩其适用范围;应该采取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应该采取不起诉协议的形式,而不是检察建议的形式,同时通过立法规定不起诉协议的主要内容.
企业犯罪、企业刑事责任、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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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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