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新动向及我国国内法表述
近年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通过制度构建和执法加强不断寻求管辖权的扩张,同时又通过替代性措施与涉案企业和解实现了企业海外腐败罪责的非刑罚化.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从象征性立法向实用性立法转变,既要发挥我国反海外腐败制度的法律效力,又要建立与企业海外腐败犯罪特点相适应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刑事合规义务、明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规制海外腐败洗钱犯罪等途径拓展我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合规制度的量刑激励价值、扩大从宽处罚情节在海外腐败犯罪诉讼中的功能以及构建处罚体系等途径,实现企业海外腐败罪责的非刑罚化.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管辖权、扩张、刑事责任非刑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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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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