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大数据证明

引用
大数据的直接运用模式是将其原始载体或等量复制数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间接运用模式是将筛出的“小”数据或分析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二者都无法回避大数据建模这个技术方法问题.大数据证明的实践价值取决于实体法规范,方法本质是从相关关系“挖掘”出行为因果关系,技术关键是因果性数据的“辨别”.统计建模反映相关关系,可用于证据调查.行为建模反映行为因果关系,具有可解释性,可直接作为大数据证明的技术方法.应基于“保证证据信息原始性”的基本原则构建大数据取证规范体系,可赋予质证方无条件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以弥补质证权利的缺失,应恢复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规范“自行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条款,以使大数据建模得以进入司法鉴定领域.

大数据证明、间接运用模式、行为建模、因果关系、原始证据规则

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控制与证据适用问题研究”19AZD024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25-1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

2020,2(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