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民法总则》、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隐私权、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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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G25;F832.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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