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解释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结吸收了前期试点工作的经验,正式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然而,由于前期试点时间以及立法准备周期过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设计层面的诸多技术问题未及充分反映和反馈,使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实务部门在解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普遍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问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控、辩双方在签署具结书后还能否撤回;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法性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如何开庭审理;发生《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情形,程序上如何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程序上如何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可以在本案或他案中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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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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