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证鉴真的方法与效力——以毒品案件为切入
实物证据鉴真是对证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关涉到证据关联性,属于证据能力范畴.以毒品案件为分析对象,发现我国的物证鉴真以笔录证据为主,存在鉴真程序形式化、方法适用随意、鉴真效力不明等问题,致使毒品同一性及保管链条完整性认定困难.这既与毒品案件侦办困境有关,也与侦查人员取证规范意识薄弱相关,更有我国物证鉴真规则不健全的问题.对此,应当拓宽及改进物证鉴真方法,构建以独特性识别鉴真、笔录证据外部鉴真及视听材料辅助鉴真的方法体系,进而倒逼证据收集、保管及移送程序的规范化,助力法庭证据调查的有效性、实质性.针对毒品案件证据鉴真的效力,存在确认形式真实、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补救以及无法作为定案根据的排除三种情形,体现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实物证据持相对宽松的审查态度.
物证鉴真、毒品案件、独特性识别、保管链条完整性、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2
D915.13;J212;TP39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