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主体、模式及完善进路
针对我国刑事司法正在经历从国家意志的“单方表达”向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共同演绎”的演变过程,亟待加强对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研究.应以“可替代性”和“利益无涉性”作为刑事司法中社会参与主体的界定标准,并以参与主体的驱动机制为划分依据,将参与模式分为“吸纳式”和“关切式”两种参与类型.展望未来,根据社会资本理论中规范、社会网络和信任的相互关系,应从改进参与代表选任、拓展社会参与的有效方式、扩大社会参与的范围和强化社会参与的实质化等方面对刑事司法中社会参与制度进行完善.
刑事司法、社会参与、参与模式、社会资本
6
D925.3;D63;X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海洋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基金项目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