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的刑法适用与解释理念
刷单炒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来规制.与传统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不同,刷单炒信直接侵害的是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并且其法益侵害还具有复合性的特征.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刷单炒信行为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因为这不但背离了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将进一步恶化其“口袋罪名”的现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文意射程出发,辅之以适当的扩张解释,刷单炒信行为仍可以通过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予以规制.刷单炒信的司法认定,体现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论对能动性、回应性和功能性需求的增强.打击刷单炒信,应当在电商平台多元治理的框架下进行.
信用评价、刷单炒信、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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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8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信息刑法的基本原理与理论构造”的阶段性成果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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