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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权力清单及其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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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目前各省级院梳理办案权力,制定权力清单,将部分权力授予检察官行使,使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各省级检察机关权力配置差别较大,而在一省内的三级院差别性清单并未普遍形成.同时存在检察长放权不足,指挥权缺乏规制,部门负责人和主任检察官的审核权设置不尽合理,以及权力清单效力不足,未能充分监督落实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检察建设中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存在矛盾以及行政逻辑过于强势;检察官权力来源仅采“授权说”,对确认和保障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利;检察机关权力配置方式的改革与现行法律机制存在冲突.而且领导者的顾虑、领导层的构造、检察权的削弱,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差异性权力清单的矛盾等主客观因素亦影响权力清单的制定与实施.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应确认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限制检察长指令权的范围、转变其实施方式,厘清权力划分逻辑,且应体现差别化权力配置原则.在权力主体设置上,以“两分法”为基本方法,以“多元化”适应业务需要.权力清单应当主要指向决定权的配置和行使,对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权力进行适当细分与合理配置.同时应适时确立全国统一的权力清单,实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权力清单的对接.应完善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和权力运用考核、监督机制,强化权力清单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修改法律建立权力清单的法律保障机制.

司法责任制、权力清单、检察官、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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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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